香港一名警司因為接受餐廳食物折扣與名酒賄賂,而容許對方無牌賣酒,被法院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裁判官批評被告不當行使職權,可能觸犯防賄條例,并下令廉署調查有無其他合謀警員。
收受餐廳折扣及威士忌
名為黃冠豪的涉事警司昨天上午到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據了解被告黃冠豪于2011年6至8月期間,以職位之便涉嫌接受銅鑼灣一名為“正宗澳門豬骨煲”(后改“辰田食棧”)的火鍋店的賄賂。
在該火鍋店無牌賣酒7個月內,黃冠豪至少3度到訪該店,除了收受店方兩名董事給餐飲折扣優惠及逾千元的威士忌沒有向上司申報之外,還縱容該店無牌售酒,而其后又簽批了該店的酒牌申請。
被告黃冠豪早前堅稱在簽批該店新的酒牌申請前,并不知悉店東曾給他逾千港元的飲食折扣,他也不知道該店換了名字,因此導致審批其申請的時候“看漏眼”。
廉署還將調查有無同犯
裁判官昨日在法庭上斥責被告,指其所言與部分辯方證人的證供極度矛盾,并直接斥責被告所言荒謬。
后法庭宣判警司黃冠豪涉嫌收受食肆利益,無視該店改名后無牌賣酒,其后又簽批其酒牌申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裁判官還表示被告行使職權不當可能觸犯防賄條例,且罪行極之嚴重,因此法院會下令廉署調查有無其他警員涉及此案,或有無其他證人作假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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