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自1984年4月6日起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即將26周年。最近,公安部聲明公民丟失身份證后,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若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責任(昨日《羊城晚報》)。
身份證是證不是人。身份證只是便于證明公民身份的憑證,脫離持證人的身份證不能代表公民本身。非常淺顯的道理,卻在實施26年之后才由公安部出面聲明,這26年時間里面不知道發生了多少身份證被冒領的故事。
最經典的一個是這樣的:2004年底,有一對常年在上海和北京兩地做生意的戀人高源和江軍(假名),回到湖北當陽老家準備登記結婚,卻被當陽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告知,高源已經結過婚了,不能再辦理結婚證。幸虧兩人戀愛多年,江軍沒有懷疑未婚妻。經過家人調查,很快查到真相,同村村主任的外地兒媳婦沒有身份證明,瞞著高源家人冒用了高源的身份去辦了一張結婚證。村主任一家心懷愧疚地為高源證明身份,哪知道民政局鐵面無情,認為假高源證照、手續齊備不能“無故”撤銷結婚證。告到法院,法院不受理。兩家人在上海、北京和湖北當陽的派出所、公安局、民政局和法院之間奔波數年,都沒有將一張結婚證給辦下來。
只認證不認人,看似有關部門辦事嚴謹,其實是目中無人,缺乏公民意識。往嚴重里說,是瀆職行為。造成這類瀆職行為泛濫的原因,是法律只規定身份證持有人的責任,卻沒有規定身份證管理方和核對方的責任,這是行政部門立法的通病。如果證件核對方需要擔責,遇到高源的事例,民政局不但會從速辦理結婚證,說不定還會支付封口費。
身份證相對于介紹信、戶口簿之類,已經是一大進步,進步在于方便公民自助在國內旅行。我有幸生活在介紹信末年,親自體驗過憑介紹信住旅店和買車票的滋味。之后懷揣著身份證周游全國(港澳臺和特區除外)的喜悅,跟現在免簽證出國旅游差不多。可是,身份證這東西規定要隨身攜帶,隨身攜帶便免不了遺失,遺失手續本來在立法之初就應該考慮便捷程度。
現在還好,快證幾天就能辦好。十多年前我在北京工作,因為遺失身份證,不得不趕回廣州補辦,一辦就是等候三個月,結果被北京的老板炒了魷魚。有了慘重教訓,后來保護身份證就像保護自己的生命。有一回在公交車上荷包被打了,我不顧臉面,向著全車廂的人哀求小偷歸還身份證,錢就算了,小偷不肯還,我只好自己動手找。倒霉的小偷被我找到了,不僅身份證回來了,荷包里的錢也奪回來了,挨了我幾下子小偷沖下車逃跑了。小偷一定后悔沒還身份證,我想起來也有點后怕,如果對方有同伴,如果對方帶刀子……當時那感覺,恨不得將身份證刻在腦門上,有關部門方便,我也方便。隱私、尊嚴之類,寧可棄之不顧,本來也沒有多少。
立法的時候經驗不足,身份證使用不便,尚可諒解。大范圍施行20多年,身份證技術已經升級換代。要對得起身份證上的“公民”二字,還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