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首次審議的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查驗身份證的情形。
草案在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種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即“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我國現行的居民身份證法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四種情形作出了規定,即“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據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介紹,從基層執法實踐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四種查驗情形范圍過窄,難以適應當前公共安全的復雜形勢。此次草案提出的修改有利于公安機關更加及時、準確地確認公民身份,有效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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