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特區報》《南方都市報》報道上周末,《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初審,條例草案將正式明確城管執法范圍及相關執法程序。其中,對于辱罵、毆打當事人以及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等行為將被追究行政與刑事責任。
立法明確執法范圍
條例草案明確,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事項應當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而且屬于易于判斷、不需要專業設備和技術檢測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項。根據這個原則,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確定了11項執法職能,包括: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事項,道路、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氣、文化市場、安全生產、戶外廣告、教育、校外午托機構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執法事項。
條例草案要求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語言文明,程序合法,不得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條例草案規定,綜合執法部門無法定依據或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或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項、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財物的;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等情形,都將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責。
查封扣押有時限
為解決當事人抗拒執法問題,條例草案賦予綜合執法部門使用查封和扣押等強制手段的權力,但使用時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首先,使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二是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在上述第二款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條例草案還規定,城管協管員不能獨立執法,只能協助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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