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強.奸少女、摔死男童的李昌奎再審被判死刑,是否為了迎合民意,至少從云南省高院的再審判決中看不出來。云南高院給出的判死理由是“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判決“量刑不當”。不過,這個再審結果的確滿足了民意訴求。然而,廣大的網民卻并沒有像之前云南某司法高官所說的那樣為此“狂歡”,相反,筆者瀏覽了幾個門戶網站的新聞跟帖評論,發現絕大多數網民沒有為李昌奎被判死刑而歡呼雀躍,而是在追問和疑惑當初是如何改判死緩的,到底是觀念偏差、理解事實和法律有誤,還是背后另有貓膩。顯然,面對李昌奎案再審由死緩改為死刑,公眾沒有狂歡只有沉思。這是毋庸置疑的。
的確,李昌奎重獲死刑并不讓人高興,更無法催人狂歡,因為這個案件由一審的死刑到二審改判死緩,由于民意關注而再審重新改判死刑,充分暴露了我國司法活動乃至法律本身的諸多問題,人們擔心類似李昌奎案還會不會出現,下一個“李昌奎”和受害者可能會是誰?社會不希望在浪費大量司法成本和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之后才實現遲到的正義,因而李昌奎案更多的是促人反思。
一是再審啟動伊始,就有人質疑程序的合法性,認為再審比二審改判更加傷害法治。其實,這暴露我國刑事法律的一個缺陷。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僅允許再審,而且不禁止反復重審或再審,名為“有錯必糾”,而從人性化角度而言,它卻讓被告人時刻處于提心吊膽的恐懼之中,讓罪輕罪犯擔心哪一天會被加重刑罰,也讓重刑罪犯幻想通過申訴會被減輕處罰甚至無罪釋放。這就給整個社會一個心理暗示,沒有任何法院的判決是“終局”的,直到實現“社會認可的正義”。這樣的社會心理顯然無法通過李昌奎案來扭轉,因而它不得不隨波逐流。
其實,最值得追問的恐怕是,云南高院為何在二審時由死刑改判死緩。這是引發公民質疑和啟動再審程序,最終由死緩改回死刑的根源所在,其他有形無形的損害后果也均由此產生。客觀地分析,二審改判一般受兩類因素的影響:一是事實認定不同,法律適用差異;二是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從現實情況看,李昌奎家庭條件較差,而且地處偏遠,不可能通過行賄或通過人脈關系讓法官徇私枉法,這一點也得到了云南高院有關人士的澄清。那就應歸結為第一類因素,即事實認定不同,法律適用差異,但由于事實認定沒有出入,于是問題就在法律適用上。在法律適用上也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適用法條不同導致判決結果不同,二是適用同一法條但理解不同導致量刑不同。李昌奎案顯然屬于后者,當初二審改判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少殺”、“慎殺”理念。
這里,云南高院部分法官的理念,與社會公眾的樸素認識和基本法律意識發生了比較突出的偏離,從而導致了民意的巨大反彈。由此,筆者不由得想到“書齋司法”一詞——云南高院部分法官是否帶有某種“書齋司法”傾向呢?如果主要用書本的知識和超前的理念在審理案件,結果與社會現實發生脫節,多起殺人案件的判決都受到公眾質疑,這絕不是沒有緣由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次大修在即,希望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能從李昌奎案中得到啟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如此,公眾才有理由“狂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