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臺州市召開通報會,公布“房票”事件調查和處理情況。據通報,去年臺州市25個樓盤、9235套對外銷售的商品房中,在房屋預訂后、正式開盤簽訂購房合同時改名的有845套, 56名干部參與倒賣 “房票”被查處,共上交和追繳不正當收益503.3萬元。對違規參與商品房轉讓改名獲利的56名黨政干部、事業單位人員,除收繳其不正當收益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中9人進行誡勉談話、9人責成其作出書面檢查、38人由所在單位紀檢組織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何謂“房票”?
臺州 “房票門”源于2010年11月初。臺州工商干部徐道旺涉嫌以“直改名”的形式,加價20萬元轉讓名下一套房產,被當地媒體以“倒賣‘房票’”為由進行了曝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1月中旬,臺州市紀委出面成立聯合調查小組,重點整肅“房票”等房地產業亂象。
何謂“房票”?其實就是靠關系低價購買內部房,再轉手獲利。而“直改名”就是對于那些還沒辦理房產證的房子,賣房人把房子轉手賣掉,然后通過開發商和房管部門的內部關系讓買房人與開發商重簽一份合同,一切仍是按照商品房買賣手續辦理,而“房票”就是這種非正規交易的產物。臺州市勞動局副局長李正瑞曾從開發商手上拿到市中心黃金地段的“白云山一號”的一套房子,在開發商還沒拿到房屋銷售許可證,更沒有在房管局備案時,將房子轉讓,賺了幾十萬房票的差價;臺州市食監局副局長鄭樹新也靠倒騰“白云山一號”的房票賺了30多萬。
開發商、中介、政府官員“三贏”
完整的利益鏈條
按照國家規定,已經預售的房子是沒有辦法再改名字的,這些所謂“直改名”的房子到底是怎么逃過有關部門監管的?一位當地業內人士一語道破:“房票”出手時,只要與開發商、房管部門打個招呼,再去房管部門修改一下相關票據就行。“房票一般是被有關系的人拿走了”一位業內人士稱。據記者了解,賣“房票“者,多為房管局、建設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民政局、社會保障局等單位的干部,甚至還有當地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的親戚。
臺州樓市的“房票”形成一條利益鏈,賣主獲益不言而喻,開發商看重的是權力和人情的交換,而中介機構收取傭金更是樂此不疲。開發商、中介、政府官員在倒騰房票中“三贏”,成了公開的秘密,另一方面也直接炒高了房價,坑害了普通購房者,嚴重損害了國家收稅和政府的公信力。
倒賣“房票”違規還是違法?
應當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對于當地官員倒賣“房票”牟利現象,11月份,臺州紀委負責人表示,在限期內主動交代并自覺上繳不正當所得的,將免予處理。那么,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違紀、違法還是犯罪?
學者王俊杰認為,臺州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的行為無論是行為性質,還是從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以及包括違法所得額在內的危害后果看,都已經涉嫌犯罪,構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受賄罪。
官員倒賣“房票”牟利本質是一種權力尋租行為,核心和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員手中的公共權力,利用職務便利規避商品房交易監管進行加價倒賣從中牟取暴利,既損害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擾亂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符合“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解釋,應當以受賄論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指出“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從已查實情況看,官員僅倒賣一套 “房票”就可獲數十萬元差價,如此巨大的數額無疑已經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標準,應當以受賄罪追究相關官員的刑事責任。
新官場現行記
絕對權力絕對腐敗
2010年10月,河南3名高速工作人員因倒賣通行卡獲利1萬多分別被判刑10個月和1年6個月;臺州官員倒賣“房票”牟利動輒數十萬元僅僅是戒免談話、批評檢查等撓癢癢似地處理,連行政處分都談不上,這到底是查處,還是變相的縱容?!
對違法干部“關愛有加慈悲為懷”、行政處分掩蓋刑事犯罪、法律“嚴于百姓寬于朝官”...多年來一直是作為一種常態延續下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夢想被“以權壓法”的黑洞千百次地吞噬。權力不受制約、必然會轉化為腐敗的道理,淺顯得如張五常的比喻:“如果你將一個美女赤裸裸地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難乎其難矣!”——對職務犯罪打擊處理不力,助長了干部貪腐問題上的有恃無恐,這就是我們當今社會不能回避的一個現實。
特權是腐化變質的例證,不平等的特權政策制度,是社會動蕩的導火線:有了特權制度政策,社會一切制度就變得不公平,社會制度的不公平勢必惡化引起民憤,引起為公平而奮斗的戰斗......
究竟什么比天大?
法比天大,民以法制
“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溫家寶總理在同中國政法大學學生談話中闡述:第一,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組織和機構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臺州紀委表示官員倒賣“房票”主動上繳不當所得免于處理;03年沈陽紀委“述廉活動”干部們交代自己問題可以“違紀問題從輕處理、違法問題按違紀處理。”——“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刑法上也沒有哪一條規定,涉嫌犯罪收受錢物后上交某個部門,就可以否定掉犯罪事實、免予追究法律責任。
“違紀問題從輕處理”,這話紀委也許有權說,但如果涉嫌違法,市紀委有權力將其“降格”為“違紀”甚至化為“批評檢查”嗎?某些方面紀委沒有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行事,自視為“領導一切”,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中央黨校政法部林喆教授指出:“在辦案過程中,紀委的角色是監督者,它不是政府,也不是司法機關,沒有執法權” 。
結束語
法大于天,“依法治國”但愿不會永遠只是一句說得好聽的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