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在一次爭吵中,丈夫不顧妻子的反抗,強行與她發生了性行為。順德區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佛山首例婚內強_奸案,一審宣判被指控強_奸妻子的李某無罪。(2010年12月7日廣州日報)
這一判決引發了市民熱議,也再次引發了民眾對婚內強_奸這一問題的思索。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_奸婦女的,構成強_奸罪。而婚內強_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從條文中看,現行立法并無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
但從法律解釋方法上分析,丈夫不能是強_奸犯罪的主體。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的共同生活義務(廣義上的夫妻同居權)。婚姻關系作為一種基于雙方合意的民事契約,其對夫妻而言都意味著一種承諾,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婚內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為如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婚內性關系采取保護態度,把非婚姻關系作為強_奸罪成立的前提條件。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對婚內強_奸的判例各有不同。婚內強_奸案的“始作俑者”當屬王衛明案。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錢某于1993年結婚,后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 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應王衛明離婚之訴請判決準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就在這期間,被告人至錢某處拿東西,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性交,且致使錢某的胸部,腹部等多處地方被咬傷,抓傷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衛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關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明行為已構成強_奸罪,以強_奸罪判處被告人王衛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衛明服判,未上訴。這是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強_奸案。
我們看到,這起案件法院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主動提出離婚且經法院判決同意離婚。
與該案結果差不多的另一案件發生在素有“花鼓之鄉”之稱的安徽鳳陽。1999年1月,安徽鳳陽縣李某(男)與年僅19歲的吉某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按當地習俗進行了婚禮。但婚禮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絕與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吉某發生了性關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續不斷地控告下,李某被鳳陽縣公安局逮捕歸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鳳陽縣法院以強_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0年的3月 23日,四川省南匯縣法院對一起類似上海青浦的婚內強_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審判決。
這三起典型案例,不僅社會反響強烈,媒體關注有加,而且其中蘊涵的復雜的法律問題,也讓司法機關頗費腦筋。案情基本一樣,但判決結果迥然有異,實際上從一個層面折射出法院在認定婚內強_奸問題上的兩難選擇。
同樣是“婚內強_奸”,相似的案件,為什么會有不同的判決呢?就在于司法的考量對象不同。就我看來,將強行發生性關系的丈夫送入監獄并不是解決夫妻關系的惟一和最佳方法,因此動輒司法侍候并不是法律的最佳選擇,因此法院出于司法的非罪化、謙抑性角度,判決婚內不存在強_奸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