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16日出臺《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全文)》,學界、業界專家為您解讀財產分割、生育權、婚外同居補償三大焦點。
焦點一:財產分割
80后結婚買房,父母掏錢已經司空見慣。有數據表明,80后夫妻的離婚率在一些城市超過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為子女買下的房產該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見》明確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國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楊曉林:房屋是一個重大的財產。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時,爭議的焦點就在于一方主張自己的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對其個人的贈與,而其父母也聲稱其贈與對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對方則認為該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往往認為,依照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父母單方贈與,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對父母贈與一方當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會挫傷父母對子女進行贈與的積極性,而且父母這種出資也往往是終身的積蓄,一旦處理不當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家庭帶來毀滅性的災難。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買房的情況,新《征求意見》規定,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可將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結婚后一起還房貸,但是房子卻是歸首付款者所有,這樣的規定對共同還貸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師研究員薛寧蘭指出,應該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值,由不動產權利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薛寧蘭:不動產的產權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動產是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貸款是由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來還貸的。考慮到夫妻房產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雙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為原則,用共同財產還貸。雖然這個財產是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共同還貸這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應當考慮這個不動產的市場價以及雙方共同還貸占全部貸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合理的補償,這個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做法。
焦點二:婚外同居補償
房子是夫妻雙方溫馨的家園,但也有人用來金屋藏嬌。對于此前被熱議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的問題,新《征求意見》并未涉及。對婚外同居關系的補償問,《意見》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一方與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小三”達成的分手協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國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楊曉林:對混外同居關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當然來拿錢要錢。但同時考慮到我國社會的實際,女方往往這種情況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該如何解決?所以要兼顧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現在的表述就是一個折中的意見,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解除同居關系的約定了財產補償,但錢款沒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補償,人民法院就不應支持;但如果補償的錢款已經支付了,你支付這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同樣也不會支持。
對于并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師研究員薛寧蘭認為,屬于這種情況要解除同居關系并提出賠償的,《意見》應該針對不同群體做出相應完善。
薛寧蘭:第三方與有配偶者同居的時候,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說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說的善意的情況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對方有配偶,這個時候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有這樣一些權利及義務關系存在,所以約定財產性補償也是可以的。所以這一條其實也是應該針對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剛才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者權利的保護,現在并沒有做這樣一個明確的界定。
焦點三:生育權
新《征求意見》第一次對生育權問題做說明。意見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寧蘭認為,女性生育可能帶來的身體損害的風險,這樣的規定保護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權。
薛寧蘭: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們承認生育權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生育權的實現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的行為才能夠實現。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要看到,在生育的過程中,女性承擔著和男性不同的這樣一個責任,女性從懷孕到生產,期間胎兒和她的身體是容易受損的,這個過程中她要承擔著生育的風險及由此帶來的生命的損害。所以在女性自身決定終止妊娠這樣一種行為,實際上是她保護自己身體生命健康權的舉措,在法律上對這樣的行為要做一個特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