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提請第四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擬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
4月26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全體會議,聽取關于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賠償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審議、修改情況匯報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等。任晨鳴 攝
本報訊 刑事拘留后撤銷案件放人的情況,到底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成為國家賠償法修改中一個難題。
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提請第四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針對上述難題給出解決方案:對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
相對此前的三審草案,這是一個較大的變化。
三審:拘留造成損害 賠償引爭議
2009年10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三審草案曾提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基于同一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規定,學界理解為將刑拘、逮捕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從以前的違法責任原則變為結果責任原則。即意味著不管辦案機關有錯沒錯,違法不違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應當受到的對待,就有權利請求賠償。
不過該規定在上次審議中引起了爭議,白景富、周聲濤、吳曉靈等委員認為,在突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為了迅速平息事態,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對大量參與者采取了強制措施,但考慮到民族政策和國家穩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訴、判決有罪的只是極少數。這種情況是否賠償,應當進一步慎重考慮。
吳曉靈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處置緊急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審議原本有望通過該法,最終因該爭議而未提請表決,留待繼續修改。
四審:違法刑拘 受害人可獲賠
此次,國家賠償法進行四審,對該爭議作出了新的結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在向會議作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時表示,針對上次審議中委員們對刑事拘留是否賠償的不同意見,法律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內司委、兩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國務院法制辦作了研究,并與公安部反復溝通。法律委也召開了兩次會議。
法律委員會認為,對于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對于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采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于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
■ 爭議焦點1
緊急狀態抓人放人,賠不賠償?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學者透露,國家賠償法草案上次審議時,公安部門提出,在突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為了迅速平息事態,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對大量參與者采取了強制措施,但最后被訴的可能只是極少數,這時怎么辦?
該學者建議,對于這種涉及國家安全的緊急狀態下采取緊急措施,法律上應該授權,抓多了就抓多了,放了就放了,不涉及賠償,這也符合國際慣例,大家都能接受。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英輝亦表示,刑事拘留是否賠償需要進行利益平衡,從保障人權角度看,拘留不合適肯定要賠,但拘留是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對事實的判斷很初步,如果拘了又放了的情況都賠償的話,賠償量可能比較大,更為復雜的問題是,“如果都賠,公安部門可能不敢在緊急狀態下行使拘留權。”
那么,是否應該在國家賠償法中對緊急狀態的情況作出例外規定呢?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這是兩碼事,因為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里,對這些是規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態下法治問題和常態下的法治問題混為一談,特殊情況下,老百姓有忍受的義務,但這僅限于緊急狀態下。”
■ 爭議焦點2
要求過高,會否束縛偵查機關?
行政法學界對上次審議中對國家賠償確立的結果責任的歸責原則大為贊賞,認為這是一個比較徹底的保障公民權利的做法。
但是在刑事拘留賠償上,是否也適用這一原則,刑事訴訟法學界的學者卻并不完全贊同。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陳光中多次參加國家賠償法修改的論證會。在刑事拘留賠償問題上,他不太贊成“拘留錯了,如果沒有超過期限也要賠”。
陳光中分析,拘留都是針對緊急狀況,一般14天,最長37天,拘留期間偵查部門要盡快的審查清楚,“拘留是一種緊急措施,最后審查結果是要不要逮捕,中間是有差距的。”但這不意味著放縱公安機關,如果拘留后,又不逮捕卻繼續羈押,屬于非法超期羈押,這是不能允許的。
上述不愿具名的學者也透露,當年制定國家賠償法時,亦曾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即難以建立起有效的保釋制度,如果對刑拘的國家賠償規定過高,則會捆綁偵查部門的手腳。
陳光中則坦言,“理想的目標要一步一步達到,不可能一蹴而成。”
■ 專家觀點
“國家賠償不等于追究錯案責任”
專家認為,應強調國家賠償是國家責任,而非對相關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一直在推動國家賠償理念的改變,即國家賠償不是追究責任和機關賠償,而是國家責任。
馬懷德表示,以往的觀點認為只要拘留了,最后又沒有被定罪,就應當給予賠償,這就是常說的結果責任原則。從被羈押人的角度看,是合理的,這是無罪推定的自然邏輯結果,“但是公安部門和一部分人不同意。他們認為公安的風險會比檢察院和法院要大,因為刑拘本來就是以嫌疑為主的。這樣從情理上看,他們的觀點也能接受。”
在馬懷德看來,這種爭議根本上在于國家賠償制度到底是責任追究法還是國家救濟法,如果是國家救濟法,旨在救濟受害人,從這個角度去認識,無論是合理還是不合理的羈押期限,都應該給予賠償,“如果認為賠償太刺眼,給予補償也無妨。”
馬懷德坦言,要改變觀念,就要實行錢由國庫出,不涉及對公安的考核,也不對具體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等一系列做法,“現在就是把這些連得太緊了,導致了人們不敢來承擔賠償義務,一旦承擔就意味著責任追究。”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英輝亦認為,現實情況是一賠就是辦錯案子,“換個思維,辦案機關不是有意去違法拘留的,那么機關沒責任,應強調國家責任。刑事案件太復雜,可能開始很輕后來很重,也可能開始很重后來很輕,賠償應該是國家賠,而不是辦案機關案子辦錯了,但如果是辦案機關有意的,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