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湖南永州法官被指“借斷案奪妻占財”一事(7月23日南都曾對該事件進行報道),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22日在其官網上發布《關于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法官周新華有關問題的調查處理通報》,通報稱,周新華的行為已構成違紀,冷水灘區紀委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冷水灘區人大常委會撤銷其審判員職務,其也已被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調離法院。
7月22日,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曾對周新華作出停職調查的處理決定。
昨晚,周新華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我是社會里面的人,我得適應這個社會。”
通報:應當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惡劣影響
通報所說的“違紀”是指,周新華在調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后,仍積極參與馮迪與其前夫的離婚訴訟案的執行工作,“應當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惡劣影響”。
2011年7月18日,經法院領導簽發文書后,法院執行局周新華和另外兩名工作人員前往廣州,在機場將已被判定司法拘留的成森林抓獲,并帶回永州市冷水灘區拘留,直到成森林執行法院對他作出20萬元的賠償判決。
而在當年的5月26日,周新華與原告馮迪登記結婚。
2008年,因家暴和男方有外遇,馮迪將前夫成森林告上法庭,法院宣判,馮迪獲得了房子和土地等財產,而男方獲得的則是債務和女兒的撫養權。周新華曾擔任該案的一審承辦法官。這也引起很多人的猜想。成森林也通過上訴,上訪,寫投訴信,在網上發文等方式,對判決表示不滿。
直到今年7月,通過湖南當地一家媒體的報道,該案件才真正走進公眾的視野。
對于“奪妻占財”一說,馮迪當時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與周新華結婚時,一審已結案3年。一審之前,成森林將很多財產隱藏了起來,她所得到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區紀委:這是對周新華作出的最嚴重處分
冷水灘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一名趙姓負責人告訴南都記者,周新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回避原則”,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30條的規定,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2日的通報稱,周新華作為該案一審階段的承辦法官,在調入執行局工作并與馮迪結婚成為當事人家屬之后,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他仍然參與案件執行,這一行為已構成違紀,且情節較重。
對于“給予周新華開除黨籍”的處罰決定,昨日下午,冷水灘區紀委辦公室一名艾姓負責人稱,這是對周新華作出的最嚴重處分了。但是具體的調查細節,這名負責人表示并不知情。
昨晚,南都記者聯系上周新華本人,電話中的周新華表示非常無奈,他說:“我是社會里面的人,我得適應這個社會。”對于法院對他作的決定,他不愿意多談。
據了解,對于此事件的導火索———一起長達8年的“離婚財產糾紛案”,永州市中院也給出了再審結果:維持原判。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