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浙江嵊州的一場婚宴后,兩伴郎因為心動強奸了一名漂亮的醉酒的伴娘。近日,兩伴郎小張和小王在嵊州人民法院受審,并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13年11月,浙江紹興嵊州一對新人結婚,小張和小王擔任伴郎,而小芳(化名)則是伴娘成員之一。酒席上,伴娘和伴郎都被客人灌酒,小芳連喝了4碗多的黃酒,便醉得連路都走不穩了。
酒宴結束后,新郎開車送伴郎和伴娘回家,小芳通過電話答應男友在嵊州三江城匯合。
中途,伴郎小張對小王說,小芳長得真漂亮,有點心動。小王則悄聲跟小張說,這樣的女孩子錯過的話下次就不會有機會了。于是,小張便提議直接去開房間,小王默認表示同意。
色心一起,兩人在三江城某處要求新郎停車后,以可以送至目的地為由帶走了小芳。
二人便將醉酒狀態的小芳帶至某旅館,隨后兩人輪流對小芳實施強奸行為。期間,為防止小芳反抗還將她的手機奪過關機。
而此時久久等不到小芳的小芳男友,便打電話給一起去喝喜酒的同事詢問情況。
直到晚上9點多,小張才把小芳送到,謊稱小芳吐了。小芳男友當時就有了懷疑,一問小芳才知道真相。
小芳和男友后立即報警,小張和小王隨即落網。
法庭上,小張和小王及他們的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沒有異議,但是提出當時小芳報警后,他們停留在原地并且隨同回派出所調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是公訴機關當即提出異議,張和王二人并沒有自己停留在原地,而是想乘機逃走被小芳男友攔住沒有辦法逃走才被隨后而到的民警抓住,并沒有存在自首的動機以及行為。后法庭經審理認為,該二名被告人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條件,認定自首不成立。
法庭當庭做出宣判,判處兩名被告人各10年2個月的有期徒刑,并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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