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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諷刺,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扶老人防訛詐操作指南

個人言論 時間:2014-01-14 作者/發布人:袁曉彬 點擊:1790
  導語:近日,因扶老人送醫后,卻被指認為肇事者,自認無處伸冤的吳偉青自殺身亡。其實,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扶老人問題不能單就道德論道德,沒人扶更不能只歸結于道德缺失。而"扶老人被訛詐"不僅要靠技術層面來解決,還需從法律的層面來合理劃分救助者與被救者的權利與責任,保護道德的行為不受侵害,讓人安心施救不遭誣告。
  
  老人跌倒不急于扶起,有條件時先電話咨詢急救醫生,再進行早期處置,避免二次損害
  
  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但要認真觀察老人的情況,有條件時先電話咨詢急救醫生,然后再進行早期處置。根據衛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如老人意識清楚,救助者應詢問老年人跌倒情況及對跌倒過程是否有記憶;如不能記起,可能為暈厥或腦血管意外,應立即護送老人到醫院或打急救電話。并嘗試呼救看看附近有沒有醫療專業人士。
  
  在救助前做好取證,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
  
  根據社會現實,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參考醫護人員不得不面對的"舉證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證。在幫扶跌倒老人時,可以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尋求第三者的相關信息,留作證人。只有信息完全,事件的真相才可以完全還原,救助者才能擺脫遭遇被誣告的可能。
  
  2013年11月,四川達州"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誣陷索賠",事后警方稱,有3名目擊證人證實,受傷老太蔣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三個小孩推倒。其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因其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
  
  除人證外,還應拍攝施救過程,可以作為日后維護權益的證據
  
  除了尋求人證外,還要盡可能保留物證,利用手機、數碼相機等攝影器材,可以拍攝照片,留下現場原狀,或者是拍攝視頻、錄音等留下施救的過程,并記錄證人聯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發生的現場,周圍有無攝像頭等監控設施,也可以當做日后維護權益的證據。只有這樣,救助者在除了自己舉手之勞之外不會有更大的風險。由于信息對稱,被救助者也無法將責任轉嫁給救助者。
  
  2011年8月26日,江蘇南通的長途車司機殷紅彬、乘務員郁維貞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傷的老太太,事后,司機被指認為"肇事者"。所幸殷紅彬、郁維貞所開的車輛裝了監控探頭,將整個救人過程記錄了下來,才還了自己清白。
  
  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只有證明救助者確有侵害行為,才能擔責
  
  現行法律證據規則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負擔原則。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訛詐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證據來。在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證據有更強的證明力的案件中,應該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證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證明責任由受救助者承擔。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而應當認定救助者無責任。
  
  雖然"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但將該條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導致加害人沒有過錯或受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有過錯時,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求得部分賠償,從而使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大打折扣。因此,在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施救人)實施了侵害行為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則第132條作出由被告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的判決,也不得強迫被告接受調解。
  
  拒絕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讓被救者承擔舉證不明導致的敗訴后果
  
  救助者不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從司法程序上看,雙方就爭議事實皆不能證明而導致"事實不清"的,摔倒者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責任。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接受救援者狀告施救人侵權,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過失;(2)自己有損失;(3)被告實施了侵害行為;(4)侵害行為與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方能贏得訴訟獲得賠償。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個方面的要件中有一個不能舉證證明,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拒絕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嚴謹推定,不能以和解來息事寧人,應堅決上訴
  
  法官常會在并沒有直接證據認定被告的侵權事實,而是以部分已知事實為前,以"常理"作為推定侵權事實是否存在的中介,從而推論出侵權事實的存在,但這些推理并不具有還原真相的能力。在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不能輕易給求助者定責,更不能用"求助者支付部分醫療費"的方案來息事寧人。
  
  以河南鄭州李凱強案為例,2008年8月21日,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下達"無法查證事故是由李凱強還是老太太的過錯造成"的判決,根據公平原則,李凱強應承擔共計7.9萬余元的賠償金。事實上,一審判決在沒有確認李凱強有過錯,沒有確認李凱強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確認宋某的人身傷害損失與李凱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判決李凱強對宋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李凱強應該堅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拒絕寬容與諒解,讓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扶老人被訛詐"等不斷被大規模的報道后,需要幫助的摔倒者會也形成了錯誤的感覺。預期自己只要提出賠償請求,法院一般在救助者沒法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極有可能會讓救助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誣告之所以時常發生,獲得賠償的幾率很高,而承擔的責任與道德成本卻很低。法院處理的結果常常是以"莫須有"的姿態,勒令救助人賠付部分甚至全部醫療費用。而對于白發蒼蒼的老人們犯下的錯誤,人們更傾向于寬容、諒解。雖然做出誣告,但并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對于反復發生的"救人反被人誣告"的不良社會現象,著名節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寫道:"寬容未必結出善良之花"。
  
  對于"救人反被人誣告",雖然不能因為有被誣告的風險我們就不再幫助他人,但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明確,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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