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終于表態,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希望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盡快廢除該項罪名。
嫖宿幼女罪近年爭議頻起,準確地說,可謂引起社會強烈憤怒。在沒有這一罪名前,人人都知道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就強-奸論處,并受從重處罰。有了這一罪名,相應行為首先區分強-奸還是嫖宿,強-奸幼女重處,嫖宿幼女輕處。
嫖宿幼女罪細分了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犯罪,看似更加“科學”,實則改變了社會共識和司法行為。司法實踐上,一些侵害幼女的重大性犯罪案,因定性為嫖宿幼女,僅被判處5年左右刑期,民怨騰起。社會效果上,嫖宿幼女罪分離強-奸與嫖宿之后,性侵幼女的犯罪漸成性犯罪的趨勢。犯罪理論上,嫖宿幼女罪相當于認可了幼女的“賣淫女”身份,違背“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邏輯。由此,嫖宿幼女罪可謂無一是處。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就是承認性侵幼女有強-奸和嫖娼的區別,于是一旦性侵了幼女,犯罪人就爭相表白“雙方自愿”、“確實不知是幼女”。這一罪名與其說抑制了性侵幼女的犯罪沖動,不如說刺激了以幼女為侵害對象的特殊趣味。犯罪人接收到了奸幼可以是嫖娼的有用信息,引誘、哄騙和尋求幼女進行性交易將付出較低的成本,將幼女拉入性交易的市場化過程也得以展開。
在這一罪名廣受抨擊之時,專家適時救場,解釋嫖宿幼女罪如何在立法意圖和司法實踐上更加有力的打擊奸幼行為。專家說,這一罪名考慮到奸幼行為中有幼女賣淫,與強-奸中的受害有一定區別,所以單獨定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類別。這是為了區分普通嫖娼與嫖宿幼女,普通嫖娼并不以犯罪論,將嫖宿幼女定罪是一種威懾,不是放縱,而且普通強-奸一般判3到10年,嫖宿幼女要判5至15年,還重于普通強-奸。
專家為“嫖宿幼女罪”辯護,比較了嫖宿幼女重于普通嫖娼和普通強-奸,但原本嫖宿幼女即是強-奸幼女,這一點他們就沒有興趣比較了,因為他們認為把“嫖宿幼女”視為強-奸幼女“從立法技術處講是不太科學的”,分而論之,就“科學”了。區分普通嫖娼與嫖宿幼女,專家的“科學”意圖得以實現。而這一罪名的社會效果、司法效果和理論沖突,已經對這種自我陶醉的“科學”掌了嘴。
說到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起因,一位專家說,“一名幼女,性成熟比較早,其他人不易辨別,她自己隱瞞年齡,這種情況對方和她發生關系后”,要按強-奸定罪不科學。問題在于,幼女還是非幼女,標準在14歲,一名幼女是否年滿14歲,多一天還是少一天或許難以辨別,但她是14歲還是18歲,是否成年,卻不是難于分辨的。你在意她滿沒滿14歲,無非是她作為性對象是否產生法律后果,這就是年滿14歲的意義嗎?
面對世界一些發達國家并無嫖宿幼女罪的質疑,專家表示,實際上法國、德國、奧地利、荷蘭等大陸法系國家都有類似“嫖宿幼女罪”的規定,英美法系的加拿大也有,例如加拿大奸淫幼女罪強調幼女不滿14周歲,而類似嫖宿幼女的規定則強調不滿18周歲。哦,原來有例子,但加拿大還知道嫖宿幼女要嚴格到18歲,而不是14歲以上就可以嫖宿了。
法律需要參照“發達國家”,并無不可,甚至必要。所謂法的精神,本身就得自于學習西方。然而,法律是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生成,還是先行生成然后導致了國家發達?法律能體現人類共通的精神,但條則源于社會治理的需要。以發達國家為典則,一個法條要不要有,贊之者引發達國家有,駁之者稱發達國家無;好像法條不是源于治理的實踐,而是神啟于發達國家,這難道不荒謬嗎?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各國立法,想通過抄引摘錄弄出怎樣的律條都容易找到例證,但中國在哪里呢,它難道只是一個在法律上需要改變的對象,而不是一個需要立基于其民眾和社會的實情加以治理的國家?
法律是實現公正的手段。公正是什么呢?它既是法律專家們“科學”上的理想,更是社會的共同理想和社會的實踐過程。然而,“專家意見”很容易寫進法律,社會意見則更容易被視為需要改變的“群盲之見”。1997年3月1日印發刑法修訂草案,嫖宿幼女仍按強-奸定罪;12天后草案通過,嫖宿幼女單獨定罪。這曾作為專家意見被采納的好事情。短短12天,專家的意見就作為法律得以通過。
一些人說,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原意是區分普通嫖娼。不知立法意圖是什么意思,它是立法機關的意圖,還是立法者的意圖?區分普通嫖娼與嫖宿幼女,兌現了專家們“科學立法”的意圖,但它不可能是立法的意圖。立法意圖是法律意欲實現的目的,說到底是實現有效的治理,它從來不是法條的科學性。“科學立法”重要,在于它有利于法律的完善,而不是要滿足學者的興趣,而且立法是否科學,立法意圖是否實現,終究是社會來實踐評價的。
人們認為幼女不具備作出賣淫決定的能力,專家認為存在嫖宿幼女的行為,結果是專家意見在12天之內變成了法律。還有比這更尊重專家的嗎?專家立法,還是民眾立法,豈止體現于嫖宿幼女罪一例?
這個社會曾經有過反智主義的狂飆,也經歷了“專家治國”的過程,專家意見成為治理的圭臬,一切治理行為由專家來背書其合理性,專家的陣營因是否得見于權門而分化,勝利者洋洋自許,不利者怨聲載道。但總體而言,專家因為權勢而謀、為資本而謀,而成其“官產學”鐵三角中的一角。
官本主義、資本主義,均曾有之,學者為官本所吸納,或為資本而奔忙。“官產學”鐵三角的形態隨時而變,部分人在局,部分人出列,但民眾未成為主體性力量,而是三者共同排斥、貶低的對象,則不曾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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