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晚,一條“威猛的成都女子,大街上‘強-奸’男子”的微博走紅網絡。博主幽靜迷途稱在成都九眼橋看到一猛女,估計是醉酒,將路邊一過路男子按倒后脫掉褲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在反抗了一陣后最終屈服,女子強暴后臉紅紅地提上褲子,沿著九眼橋橫穿馬路離開。隨后,成都武侯區公安微博回應稱,正對此事展開調查。(來源:金羊網)
應該說,這是一起“女人強-奸男人”的典型事件,在中國并不多見,雖然時有發生,但卻不能在中國法律中找到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定義,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在中國,“強-奸”這事兒就一定是男人違背女人意志,強行與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了?墒,在西方,大多數國家在強-奸罪的定義上,并不單指男性強-奸女性,而是將違背他人意志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都定義為強-奸,也包括男性被性侵。那么,在我國,假如女人違背男人意志強行與男人發生性關系,應該算是什么行為呢?在中國的法律里面好像沒有這樣的條款?墒牵趯嶋H生活中,雖然女人強行與男人發生性關系的案例少之又少,但畢竟還是時有發生的。
2007年11月24日,河北省河北省永年縣臨名關鎮。16歲男子周曉勇接到女友張某的電話,邀請他到縣城一家飯館一起吃飯。周曉勇準時赴約,一起吃飯的還有女友張某的兩個女友——孫某和趙某。仨女子均為30多歲的女人,各自的丈夫非官即商,在縣城也都有臉有面。吃飯期間,3個女人勸周喝了不少酒,趁周去洗手間時,將性藥放入周的杯子,等周回來后,三個女人和他干杯。喝完酒,三個女人又約周到麻將館打麻將,周稱自己沒帶錢,張某說,沒帶錢不要緊,你贏了,我們給你錢,你輸了,你就給我們“那個”。由于張曉勇酒醉,稀里糊涂答應了,打了幾圈輸了不少錢,于是,張某等三個女人在張的身上“輪流作業”,時間長達兩個多小時,最后導致張休克,三人緊急將張送入醫院救治,雖然保住了生命,但卻失去了性功能。張曉勇父母得知此事后報警,但公安機關沒有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原因就是我國刑法對強-奸罪的定義,只限于男性強-奸女性,最終,張曉勇家只能與三個女人達成傷害賠償協議,沒人給張曉勇2萬元,但張的生殖器卻永遠也不能勃起了。
另一起女性性侵男性的案例同樣令人瞠目,據工人日報報道,2007年7月,在云南昆明發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屢屢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無可忍,向有關執法部門求助,卻遭遇到了無法可依的尷尬,王某下決心控告丈母娘強-奸自己時,不但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王某得不到法律保護原因,同樣是因為《刑法》對強-奸罪的定義。
其實,當我在百度鍵入“女子強-奸男子”的關鍵詞時,關于這方面的報道很多,但我只舉其中兩條為例,以證明在實際生活中,女人違背男性意志而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的情況是時有發生的。那么,為什么我國的《刑法》要規定,只有男人才會強-奸女人呢?我想,可能是鑒于男女之間生理結構的考慮,或者是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很少出現過女人強行與男性發生性行為的案例。從兩性生理結構來分析,在兩性關系中,一般的情況都是男性采取主動,女性被動,即使女性此時并不一定對做愛有興趣,但由于生理結構的原因,女性往往成為被攻擊的對象,即使女性不能配合,因為男性的暴力也能完成整個性行為過程。反之,假如女性要想主動與男性發生性關系,而男性又沒有興趣,那事情就不可能完成,因為男女間的性行為,最關鍵一點就是男性性器官的勃起,如果男性性器官不能勃起,性交就不可能完成。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如果女人主動提出發生性關系,大部分男人都會同意,除非這位男人陽痿或是提出要求的女人長得就像豬八戒他二姨。
可是,從發生在成都九眼橋附近的事件,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女人瘋狂起來也不亞于男人,雖然那名被按到而遭受性侵的男子,在隨后可能配合女子完成整個過程,但畢竟被性侵的男子最初是沒有在這個打算的,就像,有的女子被強暴時,最后能達到性高潮一樣,從最初的被動變為順從,而且不愿報案。當然,在成都九眼橋發生的事件,警方也不會真的去追查,即使找到那個女人,也找不到被性侵的男人,男人畢竟還要聲譽,而且自己也沒損失什么,如果男子沒有看清女子的臉,可能在完事后,就像一次“夢遺”,但是,這起事件卻告訴我們一個現實,男人遭到性暴力已經是不爭事實,在那個男人被女人按到的一剎那,他的人身權利已經遭到了侵犯。最可怕的是,假如那個瘋狂的女人是個艾滋病患者那就麻煩了,因為我們曾經看到過關于艾滋病女人為報復社會而故意與男人發生性關系的報道?上覀冊谶@方面卻是法律空白。
所以,我猜測,成都武侯區警方回應說展開調查,也只是一個敷衍,因為即使調查出結果來,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可以治那位“猛女”的罪。那么,我們就只能把它當作一個令人驚詫的傳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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