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史上最嚴交規”1月1日實施,公安部次日宣稱,“初步顯現出規范駕駛行為、增強安全意識的積極效果……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不過,在網絡輿論方面,卻少有人為新交規實施歡欣鼓舞。相反,新交規中“闖黃燈一律扣6分”這一舉措卻引發大量爭議。不少人抨擊這條政策極不合理,必然會導致追尾爭奪,有網友甚至稱其“不符合牛頓第一定律”。公安部為什么要嚴打“闖黃燈”?“闖黃燈”行為究竟該如何評價?
“闖黃燈一律扣分”很不科學
“不許闖黃燈”并不是一個新法規
在許多人眼里,“不許闖黃燈”是一個新法規,因為在多數人印象中,以前“黃燈的時候是可以通過的”。經濟學家韓志國甚至激烈地抨擊稱“一個涉及整個國家、基本顛覆原有行車規則、幾乎沒有任何可操作性的荒唐法規就這樣出臺”。
不過,仔細考察一下就知道,“不許闖黃燈”并不是這次“史上最嚴交規”的新規定。所謂“闖黃燈一律扣分”,是因為這次“最嚴交規”,即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修訂版附件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記6分”,并沒有關于黃燈的字眼。
所以說,這次其實是“舊規定,新執行”。所謂的道路交通信號燈的規定,是指——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2004年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但這個老法規非常含糊,并沒有明確說明“闖黃燈”違法
問題來了,“黃燈表示警示”沒有具體規定,可以放在一邊不管,但“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并沒有說明“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不可以通行,憑什么就說“不許闖黃燈”呢?
2011年,浙江海鹽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就圍繞這個問題,引發了一場大辯論。但法官最終作出了解釋——從文義上看,“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一規定的反面必然是,沒越過停車線的車輛不可以繼續通行,如果兩種情況下都可以通行,那么這條規定就毫無意義了,“違背了該法條語意體系上的內在邏輯”,“更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最終判“闖黃燈者”敗訴。
從法學的專業意義上看,這個解釋或許有它的道理。然而,一個具體到“實施條例”程度的法規,還得用“內在邏輯”“立法目的”這種字眼才能自圓其說,對于民眾來說,這即便不是“惡法”,至少也夠得上是“壞法律”了。
浙江海鹽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庭審現場
最重要的是,“不許闖黃燈”違背學界常識,違背物理規律
在“最嚴交規”實施前幾天,媒體曾報道了一篇《公安部詳解“搶黃燈”》,一位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解讀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關于黃燈的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而昨天,公安部交管局秩序處處長李勤對如何做到“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做了進一步解讀:“如果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只要駕駛人能夠做到注意力集中、車輛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在行經交叉路口時做到減速慢行、謹慎駕駛,追尾和搶黃燈的行為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只要謹慎駕駛,就真的可以完全避免搶黃燈嗎?眾所周知,人看到某個信號后做出反映是需要時間的,據國內外調查,從看到黃燈到腳從油門踩到制動,平均需要0.6-0.9秒,在此時間內,車輛將保持原有速度行駛一段距離。當駕駛人踩下制動踏板后,車輛由原行駛速度開始減速至停車,在制動時間內車輛還要駛過一段制動距離。如果黃燈亮時車輛距離停止線非常近的話,這怎么可能說停就停下來呢?同濟大學交通工程系李克平教授就明確宣稱,某些地區交管部門的規定“黃燈啟亮時,在停止線以內的車輛,都需要減速停車”不符合車輛行駛的基本物理規律——就是網友說的,再也常識不過的牛頓慣性定律。
不妨看看香港的道路交通條例對“黃燈”是如何規定的吧——“如設有黃色交通燈時,而該黃色交通燈單獨亮著,則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線,或如停車線在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并無停車線,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著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線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線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限”。
仔細閱讀就能發現,香港交規中“黃燈”的作用,其實與“不許闖黃燈”相差無幾,但因為規定了“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線或交通燈”的情況,就不會產生混亂了。
在對“闖黃燈”理解分歧很大的情況下,強行處罰必引起混亂
如前所述,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關于黃燈的規定十分模糊,人為解釋的做法又違背科學性,以致長期以來,全國各地對“闖黃燈”理解分歧非常大:一些地方早就規定闖黃燈等同于闖紅燈,罰款200元,記3分;一些城市為了杜絕闖黃燈現象的發生,干脆將黃燈取消,而用綠燈倒計時或綠閃代替黃燈;大多數城市則因為闖黃燈現象普遍存在,對闖黃燈行為并不進行處罰,而是允許黃燈期間車輛可以通過停車線。
而現在,在統一各地執法人員和民眾對黃燈認識非常不統一的情況下,強行推行一個違背科學,法律上有漏洞的規定,顯然會引起很大的混亂。甚至根本就無法執行,如深圳市交管部門已明確宣稱暫不執行關于黃燈的新政策。
02
但在“闖黃燈”問題上,民眾也有很多錯誤認識
強調“闖黃燈問題”并不是為罰而罰,而是有著急迫的現實需求
不少人猜想,交管部門之所以制定“史上最嚴交規”,尤其是在“闖黃燈”這種問題上動腦筋,該不會是“又想著創收了”吧。
這或許只是宣泄不滿,當然也不排除執行時會被部分警察濫用,但這種觀點無疑是過于忽視了治理“闖黃燈”的急迫現實需求。據交警部門的統計資料,在城市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有60%以上處于平面交叉口范圍內,其中90%的事故是發生在綠燈間隔——即“黃燈”“紅燈”期間,而其中“黃燈”出事故又占了一半以上。
闖黃燈導致的車禍集錦
這足以說明,“闖黃燈”現象的確是有必要進行治理的,而且相當急迫。
黃燈的確不等于紅燈,但其“警示”作用并不是讓車加速通過
那么,為何駕駛者喜歡“闖黃燈”,而“闖黃燈”又偏偏容易出事呢?道理其實很簡單,然而在這輪網上關于“黃燈”的討論中,卻少有人提到——大部分地區長期以來對“闖黃燈”沒有任何處理,無形中讓人覺得“闖黃燈”很正常,而其所起的“警示”作用,也從“警示減速停車”變為“警示紅燈快到了,趕緊加速在黃燈期間通過交叉路口”。據上海交通學者錢紅波的調查,有多達42%的駕駛者在遇到黃燈時“原則上加速通過”。路口加速,危害可想而知,然而“闖黃燈”卻成了不少中國司機的“常識”,甚至認為“黃燈”與“紅燈”的區別就在于此。
事實上,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對于黃燈的基本規定都是“黃燈,表示即將亮紅燈,車輛應該停止”,除非是如前所述,“黃燈剛亮時,已經接近停車線、無法安全制動的車輛,可以開出停車線。”
“綠燈倒數計時”,“綠燈閃爍”取代不了“黃燈”
在關于“黃燈”的這波討論中,還有許多——據錢紅波的統計是多達95%的駕駛者認為,在黃燈之前設置“綠燈倒數計時”、“綠燈閃爍”會更合理,甚至有不少人主張取消黃燈。駕駛者認為,“綠閃”“綠燈倒計時”能更好地提示駕駛人綠燈即將結束,提早作出通過或停車的判斷。
然而,實際觀測顯示,綠閃期間駕駛人普遍存在抓緊最后幾秒綠燈時間爭搶過街的現象。而倒計時信號除了可以給駕駛人心理安慰外,也沒有其他任何好處。縱觀歐美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幾乎沒有城市使用倒計時信號。事實上,用綠閃代替黃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信號設置,是在青島首先實施的,而在世界范圍沒有先例。
因此,公安部交管局秩序處處長李勤在昨天聲稱的“按規定,黃燈、綠燈和紅燈這三種信號燈都是不閃的”并不是開倒車,而是科學的結論。
強調“黃燈”正確意義,但僅對路口超速進行處罰,可能是最好方案
總而言之,“黃燈”的警示作用對于交叉口的交通安全是極有意義的,長期以來人們對黃燈作用的誤解的確應該扭轉過來,并統一認識。
那么,既然現行交規有問題,“闖黃燈”又確實該治理,那應該怎么辦呢?目前,國內學者普遍給出的建議就是如香港那樣遵循國際一般準則,把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黃燈的含義的規定修改為:“黃燈啟亮表示交通信號燈即將變為紅燈,碰到黃燈時應該減速停車,除非不能安全停車時可以在黃燈期間通過停車線進入交叉口”;同時并應規定“黃燈期間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的車速不得超過交叉口的限速,否則將因黃燈超速而被處罰”。這就既避免了一刀切處罰,但又能夠治理路口車速過高的問題。
03
闖黃燈是個細節問題,但足以反映公共決策存在諸多缺陷
曾經有報道稱公安部將研究“黃燈”問題
在2012年4月,浙江海鹽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二審完結,“闖黃燈”引發各方關注時,有報道稱“目前,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已經引起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確和細化的執法標準”。
然而數月之后,公安部拿出的方案并不是科學地認定“闖黃燈”行為的性質,而是搬起了以前的缺陷法規并從嚴執行,這不能不讓人感到失望。一刀切“闖黃燈扣6分”民眾不滿意,學界不主張,甚至交管部門內部也有人撰文反對,這到底是怎么決策的,實在讓人懷疑。而對這個決策失誤的指控,又能否得到回應和糾正呢?…[詳細]
行政傲慢要不得
如果硬要為“闖黃燈扣6分”找個理由,那只能是“沉疴必須用猛藥”——公安部門或許認為,一旦給闖黃燈留下“如此接近停止線而可以通過”的口子,那便會讓治理闖黃燈的政策起不到作用。的確有這個可能,但這種想法無疑是一種“行政傲慢”,既低估民眾的智商,又無視民眾對追尾增多的擔心。說到底,舉國上下對“黃燈”作用的錯誤認識,很大原因不就是那違背科學定律的《實施條例》嗎?
結語
“闖黃燈”的危害確實很大,但“闖黃燈一律扣分”無疑也是惡法,公共決策的正路只能是讓民眾深入參與決策,與民眾誠懇對話,家長式的治理只會導致更大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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