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遞公司的員工在處理客戶包裹的過程中,拿走客戶裝有價值1999元的小米手機的包裹一個。
這一時有發生、看似簡單的案件,在辦案過程中卻一波三折:檢察院指控這個快遞員構成盜竊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構成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檢察機關認為量刑偏輕,提起抗訴;成都中院日前終審認定,這一行為屬于職務侵占行為,但沒有達到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數額起點,宣告無罪。
昨(10)日,記者調查得知,全國各地法院對快遞員工偷竊包裹的行為判罰不一,有的認為是盜竊罪,有的認為是職務侵占罪。
案/情
入職快遞公司
快遞員工拿走1999元小米
去年8月,楊某入職成都一家快遞公司,擔任運作員。
去年11月15日凌晨,楊某在這家快遞公司的“中轉場”上夜班,負責快遞包裹的分揀工作。凌晨3時許,楊某發現一個外有“M”標志、內有一部小米手機的快遞包裹,他就采取用大物件掩藏小物件的方式,讓這個快遞包裹躲過掃描,拿走使用。不到一星期,公司就發現這個手機包裹丟失,趕緊調取了“中轉場”的監控視頻,發現是本單位的楊某偷的,便報了警。
當日,警方將楊某抓獲,并從他身上搜出被盜的小米手機,還從他居住的出租屋里找到了手機的充電器和發票。經鑒定,這部手機價值1999元。楊某賠償公司1999元,并被公司開除。
爭/議
物價不到一萬
成都中院:依法不應以犯罪論處
{1}認為是職務侵占罪的理由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楊某作為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之便,采取盜竊方法侵占本單位價值1999元的財物,其行為應屬職務侵占性質,但因其侵占的財物價值未達到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定罪起點1萬元,依法不應以犯罪論處。
{2}認為是盜竊罪的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到楊某當庭自愿認罪,而且是初犯,被盜的小米手機已追回,可以對他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楊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
焦/點
拿走客戶1999元包裹
到底是職務侵占?還是盜竊罪?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成都中院認為,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因在本單位具有一定的職務所產生的便利條件,即管理、保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所謂本單位財物,不僅指本單位所有的財物,還包括本單位持有的財物,即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物,也應視為本單位財物。所謂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成都中院認為,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實施犯罪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本單位財物的,不應以盜竊罪論處,而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具體到楊某案中,快遞公司基于快遞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運人交付的涉案財物,并對財物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應視為快遞公司的財物。同時,楊某受快遞公司安排,負責公司快遞包裹的分揀工作,具體經手涉案財物,其利用經手財物這一職務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將本單位的財物竊為己有,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行為特征,僅因侵占的財物價值1999元未達到定罪起點,才不以犯罪論處。
新聞延伸
類似案件各地法院如何判決?
2011年,海口龍華區法院曾審理一起公司員工盜竊客戶包裹案,認為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132元,數額較大,判決其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判決后,盧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海口龍華區法院2013年審理的另一起快遞員盜竊本單位包裹案,則認為吳某某身為公司職員,利用自身為快遞職員的職務便利,侵占客戶財物26萬余元,數額巨大,最終吳某某以職務侵占罪被法院判了5年半有期徒刑。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法院審理快遞員偷竊有45部手機的包裹案,認為滿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公司財物,價值28250元,數額巨大,判決其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5000元。